(2016)豫040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刑顺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刑顺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305号原告平顶山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彭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海博,系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刑顺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刑顺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顶山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