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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新俊与陈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俊,陈江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4287号原告:陈新俊。被告:陈江锋。原告陈新俊为与被告陈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江锋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新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江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被告陈江锋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对借款期限、利息、违约金均未作约定。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江锋未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江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新俊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江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 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