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邵××与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487号原告邵。被告于。原告邵与被告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邵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鸿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倩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