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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邵××与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487号原告邵。被告于。原告邵与被告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邵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鸿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倩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