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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伍亨平与安徽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亨平,安徽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480号申请执行人:伍亨平,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凤,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4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216904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殿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