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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王承晨与上虞德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晨,上虞德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22号原告王承晨,男,198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风光里46号202室,户籍在江苏省东台市。被告上虞德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锦绣家园8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51773253X)。法定代表人顾钧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晨与被告上虞德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承晨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承晨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承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已由王承晨预交),由王承晨负担。审 判 长  何 英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人民陪审员  袁敏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慧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