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勇强奸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818号罪犯刘勇,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以(2011)碚法刑初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勇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3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3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刘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