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宝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爱玲、王军莉等与安阳市文峰区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玲,王军莉,安阳市文峰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宝民初字第392号原告李爱玲,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军莉,女,199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市文峰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李爱玲、王军莉诉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玲、王军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玲、王军莉负担。审 判 长 胡 科审 判 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