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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董全村与董直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全村,董直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88号原告:董全村。被告:董直宪。原告董全村诉被告董直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亦伟独任审判。因被告现住址不明,需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故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全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直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全村诉称:从2014年开始,被告在原告处上班,到2014年年底发放工资中,因原本被告就向原告预支过工资,欠原告1570元。后被告以年底回家过年又向原告借款8500元,总计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被告在原告的工资登记簿上写了借条,确认欠款的金额为10000元。之后被告拒绝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自从起诉日开始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到实际履行日为止)。被告董直宪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曾为原告打工。到农历2014年年底,因被告向原告预支工资和借款,总共欠原告1万元,并由被告在原告的工资登记簿上进行了确认,载明“总欠10000元整,董直宪”。被告至今未归还该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欠款签字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董直宪欠原告董全村借款人民币1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至今未归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董直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直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董全村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董直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亦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何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贝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