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辖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梁国能与李学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学标,梁国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标,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7334。委托代理人周长城,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国能,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175X。委托代理人吕文亮,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笑媚,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李学标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5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梁国能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上诉人李学标所提其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李学标住所地为���莞市××镇,即本案合同履行应为东莞市××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