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雪丹诉被告张磊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丹,张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556号原告陈雪丹,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张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陈雪丹诉张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雪丹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磊的起诉。本院认为,陈雪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丹撤回对被告张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陈雪丹已预交),由陈雪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新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 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