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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雪丹诉被告张磊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丹,张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556号原告陈雪丹,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张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陈雪丹诉张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雪丹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磊的起诉。本院认为,陈雪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丹撤回对被告张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陈雪丹已预交),由陈雪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新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 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