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3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占军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泉县国土资源局,王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3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春满,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占军,男,满族,农民,住平泉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计玉奎审判员  张赓宇审判员  赵树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东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