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3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田佳峻与张建军合同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佳峻,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3887号申请执行人田佳峻,1980年4月23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004232058。被执行人张建军,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830905003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建军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