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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晁新宏与安虎贤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新宏,安虎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25号申请执行人晁新宏被执行人安虎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晁新宏与被执行人安虎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安虎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虎贤给付申请人执行人晁新宏案件款211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安虎贤无法找到,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晁新宏同意,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孙银萍审判员 韩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贾鹏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