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4执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榆林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榆林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榆林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56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租赁费290000元及逾期利息3045元,案件受理费5650元,执行费4334元。执行中,榆林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汇入案件款303029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晁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