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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寇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忻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依法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五寨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领取的退休养老金每月1200元直至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