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杜玉国与赵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国,赵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963号原告:杜玉国,住吉林市。被告:赵志伟,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国与被告赵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国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玉国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国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柏森审 判 员 李 杨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