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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杜玉国与赵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国,赵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963号原告:杜玉国,住吉林市。被告:赵志伟,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国与被告赵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国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玉国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国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柏森审 判 员  李 杨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