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8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宋彩霞与原功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彩霞,原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宋彩霞,女,1991年9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执行人原功辉,男,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人。本院在执行宋彩霞与原功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执1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