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宋彩霞与原功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彩霞,原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宋彩霞,女,1991年9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执行人原功辉,男,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人。本院在执行宋彩霞与原功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执1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