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14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侯永东与李祥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永东,李祥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457-6号申请执行人侯永东。被执行人李祥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审理期间,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祥超在潍坊市汇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元。执行中冻结了潍坊市汇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潍坊农商银行营业部的股金××股,于2016年3月1日上午实施了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侯永东申请以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顶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流拍的潍坊市汇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潍坊农商银行营业��的股金××股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元的价格过户到申请人侯永东(身份证号:××)名下,以抵偿部分债务。该股金××股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接受人侯永东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侯永东(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