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玉华、胡斌等与朱小林、秦珏等其他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胡斌,徐随松,朱小林,秦珏,车朱叶,上海黎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初1089号原告王玉华,女,193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胡斌,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玉华(系胡斌之母)。原告徐随松,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玉华(系徐随松岳母)。被告朱小林,男,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秦珏,女,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车朱叶,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第三人上海黎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华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勇胜。原告王玉华、胡斌、徐随松与被告朱小林、秦珏、车朱叶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上海黎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王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华暨原告胡斌、徐随松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朱小林、秦珏、车朱叶,第三人上海黎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勇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华、胡斌、徐随松诉称,2015年5月,原告发现上海市恒业路XXX弄XXX号XXX室厨房内已废弃多年的污水管道有渗漏水现象。原告自行处理,无效果,于2015年9月向物业公司报修。经物业查实,因同号1102室业主暨被告方违规使用已废弃多年的污水管道,将洗衣机出水连接在已废弃多年的污水管道。物业公司与被告交涉,但无果,物业公司向被告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但被告置之不理。现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将洗衣机排水需接到新的排污总管中。被告朱小林、秦珏、车朱叶辩称,被告自2002年入住时就将洗衣机排水接入地漏,通过地漏排入该排水管道,物业公司水管改造工程中将水斗的排污管道接入新的排污总管中,未将地漏排水接入新的排污总管中。原告家渗水现象是原告自己的水管年久失修导致的,厨房间的水管系共用设施,维护工作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维护费用应该在维修基金中扣除。被告未擅自使用废弃管道,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上海黎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述称,水管改造工程确实未将地漏从旧的排污总管中接到新的排污总管中。旧的排污总管已不宜继续使用,第三人愿意帮助被告将洗衣机排水管接到新的排污总管中,费用由第三人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玉华、胡斌、徐随松及胡俊声为上海市恒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胡俊声于2014年5月去世。被告朱小林、秦珏、车朱叶为上海市恒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三被告自入住上海市恒业路XXX弄XXX号XXX室装修时,就将其洗衣机排水接入厨房的地漏。因该小区自来水管和污水管道出现大面积堵塞,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经征询,经70%以上的业主同意对该小区全部进水管和厨房排污管道进行更换改造。该工程仅将厨房的水斗接入新的排污总管中,未将厨房地漏接入新的排污总管中。被告的洗衣机排水仍通过地漏排入原排污总管中,原排污总管在原告家中的部分,有渗漏。现三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被告表示因时间太久,已不记得其使用的地砖品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情况说明、恒业公寓调解说明表、照片、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汇总表、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死亡证明等,被告管林生提供的证明、照片等,及原、被告、第三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自入户时进行装修即将其洗衣机排水管接入厨房地漏,排入原排污总管,后因原排污总管堵塞,小区业主委员会征询经70%以上业主同意后对厨房排污管道进行更换改造,但施工时仅将厨房的水斗接入新的排污总管中,未将厨房地漏接入新的排污总管中,因此被告使用原排污管道的责任不能归因于被告。现因原排污管道有堵塞渗漏现象,已不宜继续使用,故被告的洗衣机排水应接入新排污总管中。第三人自愿帮助被告将洗衣机排水管接到新的排污总管中,费用由第三人承担,本院予以准许。第三人施工时可能会对被告家中的装修造成一定的损坏,对此第三人应当予以修复,在修复时第三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及其最大的可能以相同或最相近似的材料进行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上海黎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上海市恒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的洗衣机排水管接入新排污总管中,如施工时对上海市恒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的装修造成损坏的,第三人上海黎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负责修复;二、被告朱小林、秦珏、车朱叶对第三人上海黎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上海市恒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的洗衣机排水管接入新排污总管承担配合义务;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第三人上海黎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弈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