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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庆泉与李顺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庆泉,李顺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863号原告许庆泉。被告李顺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庆泉诉被告李顺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阶段,原告许庆泉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未交案件受理费而主动申请撤销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庆泉撤回起诉。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新文人民陪审员  刘啟洲人民陪审员  王 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凌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