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罗文辉与中山市公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中山市公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公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罗文辉,中山市公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李彩杏,李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1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公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谭卓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家劲,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谭锦叶,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文辉,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原审被告:中山市公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彩杏。原审第三人:李彩杏,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审第三人:李建荣,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上诉人中山市公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公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愿意履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山市公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公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公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碧婵审 判 员 胡怡静代理审判员 刘运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金宇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