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传郭与苍南县龙港镇七河村民委员会、李美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郭,苍南县民委员会,李美跑,林日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传郭。被执行人苍南县民委员会,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李美跑。被执行人李美跑。被执行人林日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郭与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镇七河村民委员会民、李美跑、林日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镇七河村民委员会民、李美跑、林日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镇七河村民委员会民、李美跑缴纳执行款1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林日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520元,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在房管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陶瓷批发市场2幢16号房屋系被执行人林日响所有,该房产已被查封,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申请人要求暂缓处置,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车牌号为浙C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系被执行人李美跑所有,已被我院查封,因查找不到,未予实际扣押。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镇七河村民委员会民、李美跑、林日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06号民事裁定书、(2016)浙0327执827号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镇七河村民委员会民、李美跑、林日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8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爱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