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明与杨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杨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45-3号原告张明,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杰,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诉被告杨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告涉嫌刑事犯罪、暂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对被告杨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张明负担。审 判 长 陈书祥���判员赵先俊人民陪审员 刘庆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