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3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桔相贸易有限公司诉杭州天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3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桔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陈菲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长贵,上海桔相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侯浩彦,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天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区XX社区。法定代表人陈玉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劲矛,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柠波,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桔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相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天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创公司与桔相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3年6月至10月,先后签订10份合同,由天创公司向桔相公司提供面料,约定了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验收标准。货款支付为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20%,按出货批次分批支付货款的60%,余款20%出货后30日内付清等。2013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往来对账单,主要内容为:下单数量合计共105,434米,总金额为3,690,490元;因面料问题产生的费用合计80,367元;责任为目前在销售过程中陆续因绒布串色、水洗掉色的情况,有成衣返回处理,对此天创公司有责任承担后期所造成的损失;结算未付款为650,123元。对账单签订后,桔相公司支付天创公司140,000元。天创公司在本案原审的诉讼请求为:1、桔相公司支付天创公司货款510,123元;2、桔相公司支付天创公司以510,123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桔相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天创纺织有限公司货款510,123元;二、上海桔相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杭州天创纺织有限公司以510,123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桔相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应于供货时提供检测报告,如中途发现面料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更改付款方式。现被上诉人提供的面料存在死折印、掉色、搭色等质量问题,也未按约提供检测报告。在被上诉人存在如上违约情形的前提下,上诉人暂不支付货款的行为系行使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于法有据。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已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拒付货款构成违约,显属法律适用不当。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天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天创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面料采购合同,均依法有效。双方于2013年12月27日所签订的往来对账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在该对账单中已载明绒布面料死折印问题的相应补贴,在此情况下双方结算的款项上诉人应当按约支付。上诉人主张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面料是否存在其他质量问题,该对账单中已提出关于绒布串色、水洗掉色等问题由天创公司承担后期损失,故原审判决在保留了桔相公司关于质量问题相应诉权的情况下,判决其按照对账单的约定支付货款和逾期违约金,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89.75元由上诉人上海桔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何 建审 判 员 胡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玲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