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畅温菊与被申请人何敏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畅温菊,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财保44号申请人畅温菊,女,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何敏,女,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申请人畅温菊与被申请人何敏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何敏银行存款37万元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卫增元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40万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敏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卫增元银行存款4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丁 洁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费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