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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长发、郭兴全、张大丰、严平元、毛廷伍、李世安、梁显成、张志有、陈礼培、谭大先、杨成良、翁亨华、陈帮有犯盗掘古墓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2执228号移送执行人乐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长发,男,生于1969年9月30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村民,住简阳市。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长发、郭兴全、张大丰、严平元、毛廷伍、李世安、梁显成、张志有、陈礼培、谭大先、杨成良、翁亨华、陈帮有犯盗掘古墓葬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乐至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长发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2015年2月2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一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及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仍应缴纳罚金100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长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人员将执行情况告知移送执行人,移送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移送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2执2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移送执行人可再次移送执行,移送执行人再次移送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仲明审判员  付建三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