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执3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宋振华与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华,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3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宋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周文,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宋振华申请执行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205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文应履行归还借款xxxxxx元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文的工资收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作归还借款,余欠款由被执行人每月归还xxxx元,至还清借款时止,还款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05执3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