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委、李娜娜、张延峰、张绪峰、李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委,李娜娜,张延峰,张绪峰,李玉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1386号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告:张委,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李娜娜,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延峰,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绪峰,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玉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委、李娜娜、张延峰、张绪峰、李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