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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委、李娜娜、张延峰、张绪峰、李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委,李娜娜,张延峰,张绪峰,李玉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1386号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告:张委,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李娜娜,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延峰,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绪峰,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玉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委、李娜娜、张延峰、张绪峰、李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