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姜宝留与毕元庆、淄博瀚森水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宝留,毕元庆,淄博瀚森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270号原告姜宝留。被告毕元庆(曾用名毕俊宝)。委托代理人朱玉祥,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瀚森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文。委托代理人董汉良。案由:产品责任纠纷2010年6月,原告从被告毕元庆处购买了60袋水泥,价值840元,该水泥是被告淄博瀚森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但是房屋建好后,原告发现水泥根本没有抗压能力。原告与被告毕元庆到沧州市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水泥不合格。被告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淄博瀚森水泥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姜宝留经济补偿款,被告毕元庆同意由被告淄博瀚森水泥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淄博瀚森水泥有限公司同意由其一方支付原告姜宝留经济补偿款27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二、原告姜宝留不再向被告毕元庆追偿。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姜宝留承担。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逾代审 判员 田园人民陪审员 许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