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12财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179号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彬,该联社员工。被申请人张娟。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9.9万元,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娟名下的银行存款19.9万元。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