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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杜某等与王某乙、王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杜某,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177号原告:王某甲,194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杜某,194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中朝,凤阳县武店镇法律服务所。被告:王某乙,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某丙,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杜某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杜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某甲、杜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杜某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