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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杰与被执行人胡冰、张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杰,胡冰,张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周杰,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冰,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一玲,女,1985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杰与被执行人胡冰、张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冰、张一玲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录坡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考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