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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876号原告魏某某,住巴彦县。被告王某某,住巴彦县。原告魏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