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876号原告魏某某,住巴彦县。被告王某某,住巴彦县。原告魏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