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任德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德友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035号罪犯任德友,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初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了(2013)黑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认定罪犯任德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罪犯任德友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了(2014)黑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7月2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德友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德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四日。刑期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