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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5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广顺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广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广顺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5447号原告:广州市广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珠吉路59-1号A栋3A05房,组织机构代码:07017455-9。法定代表人:温炳清。委托代理人:邓国生,男,瑶族,1981年2月1日出生,住所:广西临桂县,是原告员工。被告:广东广顺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海棠路佛山市广顺有限公司办公楼106-110室一号厂房西边,注册号:440600000023607。原告广州市广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广顺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4月25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宣判前,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广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增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官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