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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孙丽波与王刘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波,王刘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536号原告孙丽波,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刘峰,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波诉被告王刘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丽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丽波负担。审 判 员  晁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