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孙丽波与王刘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波,王刘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536号原告孙丽波,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刘峰,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波诉被告王刘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丽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丽波负担。审 判 员 晁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