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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董汝息、黄振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董汝息,黄振清,陈培龙,曾致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3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503号。代表人李定之,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莫春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凌日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职工。被告董汝息。被告黄振清。被告陈培龙。被告曾致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董汝息、黄振清、陈培龙、曾致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畹婕代理审判员  陆淑芸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