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红旗与杜云江、黄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旗,杜云江,黄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旗,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云江,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霞,女,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李红旗申请执行杜云江、黄霞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李红旗的申请,依据我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因双方达成协商,李红旗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