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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保民与王会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民,王会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455号原告李保民,自由职业人员。被告王会强,自由职业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民与被告王会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保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腾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