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文军尤与范立友健康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728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文军尤,男,汉族。被执行人范立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文军尤与被执行人范立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陕0728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一项确定“被告范立友赔偿原告文军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707.10元,除已经支付的2330元外,还应支付1377.1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执行人范立友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文军尤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立友履行赔偿款1377.1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立友于2016年4月25日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同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文军尤领取了标的款1377.1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昌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家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