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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卢焕东与吕培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焕东,吕培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3民初313号原告卢焕东,男,1957年12月3日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吕培顺,男,1966年4月30日生,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卢焕东与被告吕培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志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卢焕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培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焕东诉称,被告原系永定区龙川驾校的教练员,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告报名培训小车,当时被告收取原告培训费6000元(有收条为据)。此后,被告并没有安排原告进行培训,原告经常问被告什么时候安排培训,而被告总是以会安排为由一直拖欠。直至2014年年底,原告向被告说明不培训了,并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6000元,被告承诺一定会返还,并在原告多次催收下,被告于2015年1月返还原告1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返还原告2000元,此后,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但被告均不接听。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3000元。被告吕培顺未作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卢焕东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收条1份,以此证明2014年4月31日,被告吕培顺收到原告给付的小汽车培训费6000元的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吕培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已依法向被告吕培顺送达,被告吕培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及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本院已确认的证据及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10月31日,被告吕培顺收取原告卢焕东6000元小汽车培训费,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1份,内容为:“收条兹收到卢焕东同志交来汽车培训费预收陆仟园整(¥6000元)。此据收款人:吕培顺手机:2014.10.31日。”此后,被告并未安排原告进行小汽车培训。在原告的催收下,被告于2015年1月返还原告1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返还原告2000元,余款3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卢焕东与被告吕培顺就原告小汽车培训达成一致协议,有被告出具的《收条》为据,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被告吕培顺在收取原告卢焕东6000元小汽车培训费后,却未安排原告进行小汽车培训,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尚欠的3000元培训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吕培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培顺返还原告卢焕东培训费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果被告吕培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吕培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阙珊(代)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