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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朱美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朱美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2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白塔中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6015043-8。负责人黄小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锋,系原告员工。被告朱美娥,女,1973年8月24日,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诉被告朱美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于2015年4月25日以被告朱美娥信用卡逾期透支款已全部还清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范跃胜人民陪审员  吴新连人民陪审员  吴秀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欣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