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王中函等与张延彬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中函,江海宁,张延彬,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92号申请人王中函,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申请人江海宁,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严权,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延彬,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张燕,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人王中函、江海宁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延彬、张燕名下共有的xxx房屋。申请人江海宁以等额现金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中函、江海宁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江海宁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直门支行账号内的存款四百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延彬、张燕名下共有的xxx房屋。申请人王中函、江海宁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智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