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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俞某犯危险驾驶罪、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刑初408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务工。1999年12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10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月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俞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浙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注销状态)沿桐乡市洲泉镇坝桥村由东往西行驶,途经桐乡市洲泉镇坝桥村车介里29号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民警至现场处警,因被告人俞某受伤严重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在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对被告人俞某抽取血液样本封存。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俞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1毫克/100毫升(醉酒标准为80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俞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以上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血样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驾驶资格查询结果、车辆信息、取证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陈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峰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