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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墨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罗利平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82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文宏,该局局长。被请执行人罗利平,男,1966年8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墨江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罗利平不履行墨江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1月5日作出的墨国土资执罚字(2015)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被执行人罗利平于2015年11月2日开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墨江县联珠镇回归社区百花桥组的集体土地上建盖车库,面积61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墨江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0日向其送达了国土资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罗利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应停止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墨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罗利平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相应的权利,但被执行人罗利平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意见或者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为此,墨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罗利平作出了墨国土资执罚字(2015)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罗利平:1、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一切设施;2、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了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罗利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拆除违法建筑。后申请执行人墨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作出了墨国土资催告字(2015)60号《国土资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罗利平仍拒不履行相关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墨江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利平未经批准擅自建盖房屋的行为违法,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已明确告知其的权利,现期限已经届满。申请执行人墨江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墨国土资执罚字(2015)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喻德忠审判员  杨本智审判员  张启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