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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分行与郝晓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分行,郝晓波,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3号。法定代表人:苏芳,行长。被执行人郝晓波,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府谷县赵石尧家属院。被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路56号高新电信广场金融商务中心4层。法定代表人:林宝强,董事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69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碑执字第01151-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晓波、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佳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