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刑初43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个体工商户。2008年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5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宣布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彭庆青,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彭庆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钟某在其租赁的临沂市兰山区宏大路与红旗路车辆厂33-1楼及北院,利用从山东省高密市购进的浸胶手套,用印色机印上“星宇”牌、“登升”牌的字样,生产、销售假冒“星宇”牌、“登升”牌注册商标的手套。2015年8月27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钟某租赁的兰山区宏大路与红旗路车辆厂33-1楼及北院、兰山区陆王庄558号、兰山区张王庄西区318号对面仓库等四处仓库内,查获假冒“星宇”、“登升”牌注册商标的浸胶手套149件,内包装袋、蛇皮外包装、彩卡片、纸箱等物品一宗,价值共计269336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辩解,对所举证明材料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大部分侵权产品未流入社会、愿意缴纳罚金、请求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钟某在其租赁的临沂市兰山区宏大路红旗车辆厂33-1楼及北院,利用从山东省高密市购进的浸胶手套,用印色机印上“星宇”牌、“登升”牌的字样,生产、销售假冒“星宇”牌、“登升”牌注册商标的手套。2015年8月27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钟某租赁的兰山区宏大路红旗车辆厂33-1楼及北院、兰山区陆王庄558号、兰山区张王庄西区318号对面仓库等四处仓库内,查获假冒“星宇”、“登升”牌注册商标的浸胶手套149件,内包装袋、蛇皮外包装、彩卡片、纸箱等物品一宗,价值共计269336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山东星宇手套经济损失四十万元,该公司出具请求从轻处罚的谅解书。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于2015年8月27日10时12分至11时45分对钟某在兰山区陆王庄9巷558、兰山区原临沂红旗车辆厂家属院1楼、红旗车辆厂北一民房及兰山区张王庄西区318号对过仓库进行搜查,在其租用的上述四处作坊内查获假冒的“星宇”、“登升”品牌手套130余包、模具数块、假冒包装袋等一宗。2、书证(1)授权委托书二份,证实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山东登升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分别委托高某、夏某某对假冒其公司产品进行调查举报。(2)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登升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星宇商标注册证。(5)荣升商标注册证。(6)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书,内容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经侦大队于2015年8月27日在临沂市兰山区张王庄西区318号对面仓库查获的标有“星宇”牌商标的浸胶手套PVC538、L598、PU518、N518、L508、L207、N588、L218、L518、L768、L268,经鉴定,该手套胶质厚度不均,有刺鼻性异味,包装方式与我厂家细节不符,确认为假冒星宇公司厂名址,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其单价分别为每付2.15元、2.9元、1.4元、1.65元、2.3元、2.1元、2.15元、2.45元、2.85元、4.6元、3元。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经侦大队于2015年8月27日在临沂市兰山区陆王庄558号查获的标有“星宇”牌商标的浸胶手套PU518、N513、PVC538,经鉴定,该手套胶质厚度不均,有刺鼻性异味,包装方式与我厂家细节不符,确认为假冒星宇公司厂名址,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其单价分别为每付1.4元、2.15元、2.15元。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经侦大队于2015年8月27日在临沂市兰山区宏大路红旗车辆厂北院查获的标有“星宇”牌商标的浸胶手套N518、PVC538、L508、L207、L598、N513、N588、L108,经鉴定,该手套胶质厚度不均,有刺鼻性异味,包装方式与我厂家细节不符,确认为假冒星宇公司厂名址,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其单价分别为每付1.65元、2.15元、2.3元、2.1元、2.9元、2.15元、2.15元、3.6元。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经侦大队于2015年8月27日在临沂市兰山区宏大路红旗车辆厂33号一楼所查获的标有“星宇”牌商标的浸胶手套N518、L538、L598、L207、PVC538、L508,经鉴定,该手套胶质厚度不均,有刺鼻性异味,包装方式与我厂家细节不符,确认为假冒星宇公司厂名址,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其单价分别为每付1.65元、2.85元、2.9元、2.1元、2.15元、2.3元。(7)山东登升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书,内容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经侦大队于2015年8月27日在兰山区宏大路红旗车辆厂33号一楼所查获的标有“星宇”牌商标的浸胶手套登升透气王989号、登升耐磨王、登升449号,经鉴定,该手套胶质厚度不均,有刺鼻性异味,包装方式与我厂家细节不符,确认为假冒登升公司厂名址,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其单价分别为每付2.9元、2.3元、2.4元。(8)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产品于2015年8月27日出具的物料报价证明,证实:星宇彩卡片,查获3包,每包5000个,单价为每个0.017元;星宇印花版,查获34块,上面刻有“星宇”商标,每块70元;星宇蛇皮外包,查获10捆,没捆10个,每个3元;星宇内彩袋,查获32包,每包4500个,每个0.25元;星宇纸箱,查获13包,每包10个,每个5.75元;印花机,查获2台,现场印制加工星宇产品,每台63**元。山东登升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出具的物料报价证明:登升内彩袋,查获5包,每包4500个,每个0.26元;登升蛇皮外包,查获13捆,没捆10个,每个6元;登升印花版,查获4块,上面刻有“登升”商标,每块65元。(9)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于2015年8月27日在钟某处查扣星宇、登升牌手套一宗,星宇、登升印花版、印花机等物品一宗。(11)公安机关查扣物品照片。(12)涉案物品价格表。2、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的证言:我是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商标维权,我们在临沂市兰山区宏大路红旗路车辆厂33-1楼,兰山区陆王庄558号、兰山区宏大路红旗车辆厂北院、张王庄西区318号对面仓库等,发现有一生产手套的窝点。生产的有星宇牌的、登升牌的,侵犯了星宇、登升公司的商标。据我们了解,这个假冒手套窝点是一个叫钟某的。我们公司已经核实过了,根本没有委托钟某或个人进行生产。(2)证人刘某的证言:我是今天早上上班在我上班的车辆厂家属院里的手套加工窝点,被你们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出示警官证,依法传唤到你们这里的。因为我的手套加工窝点,生产了假冒的“星宇”牌的手套。我是今年七月份听我们家属院的人说,那个加工窝点里有点加工活,我就去了,一直干到现在。我主要往手套上印商标和手套打包。我印过星宇这个品牌的商标。我们老板从别的地方购进没有商标的浸胶手套,老板让我们在每个手套的背面都印上星宇牌的商标,老板有买的印色机,我把手套放在印版上,用脚蹬下开关,印版就把“星宇”的商标印在手套的背面了,然后在印好的手套每十二副,叠好装在一个外包装袋里,包装袋也是老板准备好的,外包装袋上印有“星宇”牌商标,然后在防伪二维码商标贴在外包装袋上,这样一小件,“星宇”牌浸胶手套就加工好了。我们一共四个人,一个姓杨的大约50岁,还有个四十多岁的妇女不知道姓什么,还有被你们一起带来的那个姓庞的青年专门负责送货,还有我。我只知道老板他姓钟,年龄三十五岁左右,身材偏胖,外地口音,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他不经常去。工资都是计件的,加工包装好一小件给我2角钱,到现在还没有发给我工资。我每天大约能加工300小件左右,每小件12副,我不天天去干,有活了老板就给打电话再去。我们仨生产的作坊在兰山区车辆厂家属院的一个民房内,还有一个在旁边的居民楼一号,好像没有门牌号。地方是钟老板租的,具体租谁的不知道。我就知道这个车辆车家属院两个生产作坊,别的不知道。我们没有厂家授权。我们生产的“星宇”牌手套有518蓝、528蓝,528灰等。卖价多少我不知道。卖到哪里我不知道。(3)证人庞某的证言:我认识钟某,他是卖手套的。我对象以前在兰山区陆王庄租房子住的时候,她们是邻居,后我对象又介绍我认识的,后来我买了机动三轮摩托车往托运部送货,有时也帮着钟某往托运部送手套、也帮着接手套。有星宇牌、登升牌、鲁坤牌、沂龙牌、沂山牌、牛郎星等几个牌子。我是从2015年3月开始帮钟某接送的,但并不是全天给他干活,从2015年8月初开始,因钟某的工人回家了,钟某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给他送货,干全天的,如果钟某不忙时,我也出去帮别人拉个一趟两趟的。工钱开始按趟给,平均20元左右一趟,从今年的8月初开始,200元一天。刚开始我不知道送的是假冒名牌,干了有几天,钟某告诉我送货时注意点,有查假货的,他卖的是高仿的,说白了就是假的,别让查着。把货都送到了临沂的各大配货站及奥龙劳保市场。金兰物流园中联物流的长春专线,胜威物流的太原专线,天元物流园双龙物流的沈阳专线、齐齐哈尔专线。劳保市场的不上门头,别人来接,都是钟某联系的,我去指定的地点等着来人接。钟某的假手套是他自己生产的,他有印刷商标的机器,在雕刻的星宇的牌子的钢板,自己让工人在空白手套上印刷的,我见过。钟某从高密发来的没有商标的空白手套,雇工人用印刷商标的机器往手套上印商标,有好多模板,基本上要什么牌子的,就印什么牌子,印好后在重新装小袋,打成大包装就行了,印的星宇牌的最多。钟某有四个仓库,分别在兰山区陆王庄558号、兰山区原临沂红旗路车辆厂家属院一楼西户及红旗车辆厂北头民房,还有兰山区水田路与果园路交汇东一民房,工人是临时的,有活就来干。一般都是钟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哪里要货,要什么货,要多少货,发哪里,我记好去他仓库装车,然后发货,开好托运单回来交给他,接货一般是高密来的空白手套,直接拉他仓库去。3、被告人钟某于的供述:我生产、销售的是假冒的“星宇”牌、“登升”牌、“牛郎星”牌浸胶手套。“星宇”牌正品厂家是山东省星宇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登升”牌正品厂家是山东登升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这两个厂址都在山东高密市姚哥庄镇驻地。“牛郎星”牌正品厂家是鑫星鞋业有限公司,厂址在临沂市兰山区新桥镇驻地。假冒的“星宇”牌、“登升”牌浸胶手套是我从山东高密购买的无商标的浸胶手套,通过托运部运到临沂,我再运到兰山区原红旗车辆厂家属院北边的一二层民房和家属院一楼西户内,在这两个地方用机器印上“星宇”牌、“登升”牌的商标就成为品牌的浸手套了。假冒“牛郎星”牌浸胶手套是别人给我送的。假冒“牛郎星”牌浸胶手套是一个年龄在35岁左右的男子,开着一辆白色厢式货车,车牌号尾号是5508,他知道我自己做手套,有时开车走到我在兰山区陆王庄租的房子时,就去问要不要”牛郎星”牌的手套,我要是要就带着他到兰山区张王庄的仓库卸一些,给他现钱,不要他就开始走了,我也不知道他是怎么知道我做手套的。我从山东高密买了无商标的浸胶手套,在我的加工点有买的印色机,单色印花机(蓝色)上装有“星宇”牌、“登升”牌商标的钢印版(钢印版可以调换),将每只浸胶手套放在单色印花机(蓝色)印商标处,然后用脚踩一下开工,钢印版就把”星宇”牌、”登升”牌商标的商标印到浸胶手套上了,再将印有商标的浸胶手套每十二付叠好装进行印有“星宇”牌、“登升”牌的包装袋内,贴上防伪二维码,打包就完成了整个包装,打包的数量不一样。单色印花机(蓝色)上装有的“星宇”牌、“登升”牌商标钢印版是从山东高密一个姓刘的男子手中购买的,每块价格80元钱,是今年春天买的,现在和他已经没有联系了,手机号也没了。加工点除了我以外,有一个长工叫刘某某,年龄29岁,家是山东菏泽定陶县的,手机号是187××××4343,短号是558,有事回老家了,还有一个印花的小女孩,小名叫丽丽,大名我不知道,来了一个月左右,我给她按计件工资,每加工12付3毛至4毛,另外还有一个送货的叫庞某,他是我雇的出租三轮车给我到托运部接送货的,一天给他200元,包吃饭,包油钱。其他人都是临时的,住在附近的老太太帮忙。我刚开始生产假冒“星宇”牌、“登升”牌浸胶手套有两个月,销售假冒“星宇”牌、“登升”牌、“牛郎星”牌是从2015年2、3月份开始的。“星宇”牌的有每袋10付的、12付的,每大袋(件)有360付的、480付的、600付的、有720付的、有840付、有960付的;“登升”牌的每袋都是12付的,每大袋(件)720付的,“牛郎星”牌的每袋(件)都是12付的,每大袋360付的。“星宇”牌的浸胶手套品种较多,每付的销售价格1元至2.3元,每大袋(件)600元至1100元;“登升”牌浸胶手套每付的销售价格1.65元至1.9元,每大袋(件)销售价格1188元至1368元;“牛郎星”牌浸胶手套每付销售价格2.08元,每大袋(件)销售价格760元至770元。假冒“星宇”牌、“登升”牌、“牛郎星”牌浸胶手套都销售到外省去了,主要销售到的地方是昆明、成都、沈阳、银川。客户都记在我的销售本上的,我现在记不清楚了。我都是按大袋(件)销售,销售“星宇”牌、“登升”牌浸胶手套每大袋(件)能赚20元-50元不等;销售“牛郎星”牌浸胶手套每大袋(件)赚20元。我一共有四处仓库,在兰山区陆王庄民房内扣押了我“星宇”牌PU型号浸胶手套3件(每件960付),“星宇”耐磨专家型号浸胶手套2件(每件720付),“星宇”牌PVC半挂型号浸胶手套3件(每件600付),“星宇”牌彩卡3包(每件5000个)。在兰山区宏大路原红旗车辆厂33-1楼房屋内扣押了我“星宇”牌丁腈N518型号浸胶手套11件(每件960付),“星宇”牌透气专家L538型号浸胶手套9件(每件720付),“星宇”牌尼龙发泡L598型号浸胶手套4件(每件720付),“星宇”牌十针线皱L207型号浸胶手套2件(每件480付),“星宇”牌PVC半挂P538型号浸胶手套2件(每件600付),“星宇”牌灰尼龙灰皱L518型号浸胶手套2件(每件720付),印花机“星宇”牌一台,印花机“星宇”牌印版32块,“星宇”牌内彩包装袋5件(每件4500个),“登升”牌透气王#989型号浸胶手套9件(每件720付),“登升”牌耐磨王型号浸胶手套2件(每件720付),“登升”牌#449型号浸胶手套2件(每件840付),“登升”牌彩内袋3包(每包4500个),“登升”牌蛇皮外包13捆(每捆10个)。在兰山区宏大路原红旗车辆厂北一个二层民房内扣了我“星宇”牌丁晴N518型号5件(每件960付),星宇PVC半挂P538型4件(每件600付),“星宇”牌灰尼龙灰皱L508型6件(每件840付),“星宇”牌十针线皱10件(480付),“星宇”牌尼龙发泡L5983件(每件720付),“星宇”牌耐磨专家3件(每件720付),“星宇”牌丁腈半挂N588型2件(每件2件)840付,“星宇”牌线皱408型2件(每件480付),“星宇”牌内彩袋10包(每包4500个),“登升”牌内彩袋2包(每包4500个),“星宇”牌印花版2块,“登升”牌印花版4块,星宇印花机1台,“星宇”牌蛇皮外包装10捆(每捆10个)。在兰山区张王庄西区318号对面仓库内扣了我“星宇”牌PVC半挂P538型14件(每件600付),“星宇”牌尼龙黑发泡L498型3件(每件720付),“星宇”牌白PU508型1件(每件960付),“星宇”牌丁腈N518型10件(每件960付),“星宇”牌灰尼龙灰皱L518型2件(每件720付),“星宇”牌十针线皱L207型4件(每件480付),“星宇”牌丁腈半挂N588型13件(每件840付),“星宇”牌丁腈十针线皱L218型8件(每件480付),“星宇”牌尼龙皱L508型1件(每付件720付),“星宇”牌灰尼龙L768防寒1件(每件360付),“星宇”牌十针线皱L268型6件(每件480付),“星宇”牌彩色内包装袋17包(每件4500个),“星宇”牌纸箱13包(每包10个)。以上是扣押的我的假冒“星宇”牌、“登升”牌、“牛郎星”牌浸胶手套,印花机,钢印商标,内、外包装袋,我已在扣押清单上签字了。被扣押的物品按我价格计算是10万元左右。假冒“星宇”牌、“登升”牌、“牛郎星”牌浸胶手套卖了多少我没有算过。我赚了7、8万元。4、综合证据:(1)户籍信息:被告人钟某,男。(2)抓获经过,证实办案民警根据工作中侦获的线索,发现生产、销售假冒品牌手套的钟某在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陆王庄居委558号出现。我中队民警迅速出击,在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陆王庄居委558号内将钟某抓获,并在该民房内查获假冒“星宇”、“登升”牌浸胶手套教包。(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钟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侵权单位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且其亲属积极代其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缓刑期间,被告人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王小木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范运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