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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蒋璞、廖名州、杜正凡、程以会、何德友等57人与武冈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璞、廖名州、杜正凡、程以会、何德友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81行初8号起诉人蒋璞、廖名州、杜正凡、程以会、何德友等57人。代表人蒋璞,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代表人廖名州,男,195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代表人杜正凡,男,194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代表人程以会,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代表人何德友,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2016年4月22日,本院收到蒋璞、廖名州、杜正凡、程以会、何德友等57人对武冈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状,起诉人称:武冈市原县革命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湖南省文化局等文件精神,下文各公社革委会按照招工招干的标准选拔优秀青年,蒋璞、廖名州、杜正凡、程以会、何德友等57人经过武冈县电影公司考察培训考试,地市文化局颁发放映证后持证上岗,其招聘档案保存在县文化局;由于历史原因,该57人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电影队便成了县级以下发行放映的事业单位。起诉人认为:这批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放映人员,风烛残年仍在放映公益电影,工龄均有30至40年以上,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根据《宪法》、《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给予这个群体退休养老待遇。据此,起诉人请求确认起诉人与武冈市人民政府已形成劳动关系,并要求按照事业职工标准纳入社保按月发放养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蒋璞、廖名州、杜正凡、程以会、何德友等57位起诉人对武冈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蒋璞、廖名州、杜正凡、程以会、何德友等57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建黔审 判 员  杜文池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龚 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