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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恢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蔡传鹏与冯所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所军,蔡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恢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所军。被执行人蔡传鹏。申请执行人冯所军与被执行人蔡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剩余部分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