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恢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蔡传鹏与冯所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所军,蔡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恢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所军。被执行人蔡传鹏。申请执行人冯所军与被执行人蔡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剩余部分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