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33年4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在盘县马依镇自己家中,将3.6033立方米树兜出售给范某某(已判刑),范某某将树兜从盘县马依镇打洞村运输到响水镇途中,被盘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及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3.6033立方米树兜中有0.7252立方米为榉树,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某、莫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物品情况说明,木材物种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关书 来源:百度搜索“”